
期盼唐福珍女士是最后一位受害者!
公元2009年11月13日的清晨,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(镇)发生了一起原本不应该发生,而且完全可以避免的人间悲剧,正当盛年的普通女人唐福珍为了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,自焚身亡!当然,当地官方称之为1
公元2009年11月13日的清晨,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(镇)发生了一起原本不应该发生,而且完全可以避免的人间悲剧,正当盛年的普通女人唐福珍为了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,自焚身亡!当然,当地官方称之为11.13暴力抗法事件。我想起了鲁迅先生的著名文章《纪念刘和珍君》。没有别的意思,只是因为唐福珍女士名字的最后一个字是“珍”字,所以想起了这篇文章。当然,现在鲁迅和鲁迅的精神也不吃香了。只是,我坚定了一个想法,如果我结婚以后和贱内不幸生的是女儿的话,那么她的名字中绝对不能有“珍”字。为防以后忘记,立文字于此,大家帮我记住。提前说声“Thankyouverymuch”。
姑且不论是死者家属所认为的“暴力执法”,还是当地官方认为的“暴力抗法”,截至目前为止的事实是那一片房屋已经被拆迁,“钉子户”方死亡一人,四人受伤,其中两人伤情严重,被抓七人(据小道消息报道,没有关进看守所,而是在某宾馆)。哦,忘记补充一句,以上战果是当天统计,后来很快抓住了胡昌明——该“钉子户”的户主,估计会被定为11.13事件的幕后策划者。总之,总体上当地官方实现了此次战役的最终目标——拆毁房子,而且让对方输的干净,彻底。
当然,由于被拆迁户一方准备充分,具体表现为拥有妇女,小孩十几名,瓶装汽油(这个猛),石块等武器若干,虽然当地官方是采取清晨突袭,而且调集了消防武警,公安干警和一些身穿迷彩服的社会贤达人士共300多人,装备有铲车(若干),消防车(若干),警车(若干),急救车(若干),钢盔(按照人数配备),盾牌(按照人数配备),棍棒(按照人数配备),撬棍(一根),铁剪刀(一把),其他先进装备若干,由许多久经考验的领导同志亲自坐镇指挥,但是当地官方仍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,具体表现为有几人受伤(皮外伤)。最为可恨的是由于某些“不良”媒体的不配合,居然把这件事情曝光了,居然还上了中央电视台,严重地影响了当地的和谐社会的建设。汽油害死人啊。想想当年国家的禁枪决定真的是极其的高瞻远瞩,高屋建瓴啊。只是,缺陷还是有点,如果当年连汽油一起禁了,就完美了。
想要弄清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,要追溯到1996年。那一年,当地金华村在招商引资的活动中和胡昌明签订了《建房用地合同》,这个肯定是违规的。但是,当年为了招商引资的大局,像这样的情况属于潜规则,职能部门不会干涉的。这样,在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,胡总诞生了。他建起了综合楼,面积达2000平米(一说1600平米),开办了一家服装加工厂。生意非常红火,胡总也成为当地的名人,也得了不少荣誉。只是,由于多方面的原因,胡总的这套含有厂区的房子始终无法领到出生证。2007年8月该地区规划重新调整,胡总的这些建筑正好属于规划区内,而且正好处于道路上,所以这些建筑升级了,成为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了。只是,我不太明白这长达11年,相关职能部门做什么去了?毫无疑问,这些部门(应该也是现在认定此建筑为违法建筑的部门)涉嫌渎职,严重渎职。从法律的角度来说,应该在此建筑开始动工的时候就应该书面告知。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就更应该如此。该做的没有做,就是渎职。既然是因为渎职引起的,就不能仅仅让公民一方承担完全责任。
当地城管执法局局长说该建筑是违法建筑,我思考了很久实在想不出此建筑到底违法了那一部法律。肯定不会是《民法》,也不会是《刑法》,《合同法》?《经济法》?《产品质量法》?总不会是《宪法》吧?后来,我醍醐灌顶了,大概是说该建筑违反了当地于2007年重新调整后的规划吧。可是根据我国《立法法》,这种规划不算法律。退一万步说,改动一下《立法法》,承认你们这个规划属于法律。可是,人家这套房屋是1996年建设的。人家只是一个普通人,又不是刘伯温,怎么可能算得出11年后的规划呢?难道局长大人不知道什么叫“法不循及既往”的原则?肯定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!既然说到法,我要说按照我国法律的现行规定,钟局长一干人等还真的是违法了。目前法律规定的可以进行强制拆迁的主体只有法院,钟局长那个衙门,包括其上级区政府都没有强制拆迁的资格。我想问一下:当天清晨,有法院的人吗?
当然,双方原本都不想出现这种血肉横飞的场面,所以关于拆迁赔偿费(补偿费?)是经过长期的协商的。可是,双方无法就数额达成一致。官方只愿意按照1996年的标准发放赔偿费,和胡昌明的要求相差太大。我想知道现在该地段的房价标准时多少?同时,我想如果按照1996年的标准给钟局长那一干人等发工资,不知道他们愿意否?假如,我是说假如,如果规划再重新调整一下,钟局长的府邸成为了必须被拆迁的建筑,政府也按照1996年的标准赔偿,不是钟局长愿意否?请钟局长按照正常人的思维来思考和回答!
回到现场。按照钟局长的说法,此事的发生纯属意外,他也深感痛心。大家都是明白人,就不说糊弄人的话了。他的“深感痛心”肯定是江湖上的话,是假的!那么这种事情是不是“意外”呢?何谓“意外”,根据专家学者和普通人的正常看法,应该是突然发生,并且无法避免的情况。唐福珍女士两次往自己的身上倾倒汽油,并且距她点火的时间有十分钟之久,而且消防队伍就在眼前。火燃烧起来之后,很快就被扑灭也证明了完全可以阻止这个惨剧的发生。何来“意外”?钟局长在玩文字游戏!你们有胆让受害方在公开场合和你们辩论吗?
局长大人啊,你可能已经知道了,或者意识到了按照法律的规定,你和现场的那些人已经涉嫌犯罪了。你们涉嫌的罪名有两种可能,往重的说涉嫌故意(间接故意)杀人,往轻的说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。至于是过于自信的过失,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,乃至是放任,还是希望结果的发生当然应该由法院去认定了。你可能觉得冤枉吧。可是,你要知道当你指挥千军万马撬开胡家的卷闸门,剪断大门铁锁,锯断人家三楼的防盗窗的时候,你们对于唐福珍女士的自残行动便负有无法推卸的法律责任了。你可能一时半会不理解这个复杂的法律难题。我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吧。假如,您的夫人和您吵架,在您面前吞下了足以致死的安眠药,而您不闻不问,反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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